河北省殡仪馆公墓业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妥善处理在殡葬业务发生过程中出现的业务事故,保障丧事承办人和殡葬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殡仪馆、公墓(含塔陵园,下同)等殡葬单位,对在殡殓、火化、骨灰存放等业务中发生的事故赔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业务事故,是指在殡殓、火化、骨灰存放等业务中,因殡葬单位有明显过失,造成丧事承办人经济、精神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殡葬业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未经丧事承办人同意提前将尸体火化。
二级:因殡葬单位保管不当,尸体发生肢体和器官严重损坏或高度腐烂。
三级:骨灰失窃;骨灰发放错误;接运尸体发生错误;错认尸体造成火化错误;错认尸体造成更衣错误;礼厅班次重复出租;尸体损坏。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殡葬业务事故:
(一)丧事承办人错认尸体(骨灰)造成的。
(二)在尸体可能发生损坏前,殡葬单位向丧事承办人
作了说明,并做了必要的努力,仍发生意外的。
(三)尸体严重腐烂,经司法部门鉴定后,责任不属于殡葬单位的。
(四)殡葬单位以外原因造成的。
(五)不可抗拒的然自灾害超越殡葬自身能力的。
第六条殡葬业务事故发生后,丧事承办人应当自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殡葬单位提出书面赔偿请求。
第七条殡葬单位应当在接到丧事承办人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殡葬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死者家属赔偿的标准:
一级殡葬业务事故:赔偿5000元;
二级殡葬业务事故:赔偿3000元;
三级殡葬业务事故:其中骨灰失窃的,错认尸体火化赔偿3000元,骨灰发放错误等,赔偿1000元。死者家属自保管费到期之日起10日内不续交骨灰保管费的,殡仪馆和公墓不再承担保管义务和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殡葬业务事故赔偿费,在丧事承办人和殡葬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由殡葬单位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丧事承办人。
丧事承办人按协议取得经济赔偿后,殡葬单位不再给予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
第十条丧事承办人与殡葬单位对事故处理结果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殡葬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丧事承办人与殡葬单位应当以本规定或司法诉讼程序解决殡葬业务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处理殡葬业务事故中,凡无理纠缠、故意干扰殡葬单位工作秩序,谩骂、侮辱、殴打殡葬单位工作人员等行为,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