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规划。火葬区的殡仪馆(火葬场)是建设规模较大、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齐全、有火葬设施的殡葬设施。我省殡仪馆(火葬场)规划以现有的殡仪馆作为规划主体,共设置160所(见附件2),基本达到了每市、县(市)一所,个别市、县(市)两所,能够满足火化工作的需要,原则上不再增加。殡仪馆(火葬场)中的骨灰安放设施为骨灰临时寄存设施,其容量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数的2%。
(二)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销售的墓穴或骨灰格位20年为一个周期。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限制其发展,从严规划,从严审批。
1、本规划出台前已批准筹建的公墓列入规划。
2、目前没有经营性公墓但有殡仪馆(火葬场)建设规划的县(市、区)可以建一处公墓,各设区市在现有公墓基础上可以新建一处公墓。本着节省土地、基本满足需求的原则,公墓的建设规模:墓穴式公墓占地为每10万城镇人口不超过30亩,格位式公墓骨灰安放量为每10万城镇人口不超过4000个。同时考虑公墓之间的合理布局,公墓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0公里,以避免重复建设。
3、环首都经济圈公墓建设规划。涞水县、涿州市、涿鹿县、赤城县、滦平县、廊坊市安次区、三河市、香河县、固安县,包括现有经营性公墓,每个县(市、区)可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2处,怀来县包括现有经营性公墓,可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3处,每个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
4、清东、西陵公墓建设规划。遵化市在现有2处公墓的基础上可增加1处公墓,共规划3处公墓;易县在现有3处公墓的基础上可增加1处公墓,共规划4处公墓。每个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亩。
5、公墓扩建规划。对已批准营业且土地已使用完的公墓,如确需并有条件扩建的,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可在原址进行适当扩建,每10万城镇人口可扩建规模不超过30亩,环首都经济
圈及清东、西陵15县(市、区)可扩建规模不超过150亩。
6、公墓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建墓地,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7、墓穴占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平米,严禁建立家族墓、宗族墓,严禁建设封建迷信设施。
8、公墓建设要突出特色文化,高标准、高品位,实现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与旅游、观光、休闲等设施相适应,促进河北社会经济发展。
(三)农村骨灰堂或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是指乡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1、在火化区,根据乡(镇)、村经济实
力,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设农村骨灰堂或公益性骨灰公墓。2、在暂缓火化区,允许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设公益性遗体公墓;3、骨灰堂建设规模为容量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人口的20%;4、骨灰公墓建设规模每千人不超过0.5亩;5、遗体公墓建设规模每千人不超过1.2亩。
(四)殡仪服务站。殡仪服务站是指没有火化和骨灰安置功能的殡仪服务设施。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死亡人口数合理确定建设数量、布局和规模。
(五)回民公墓及宗教公墓建设规划。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按照国家关于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和宗教习俗的规定,由民族宗教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施建设意见后,报民政部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