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
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进一步完善我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2026年6月29日
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强化收费协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与管理,应坚持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殡葬服务收费的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四条 殡葬服务包括殡仪服务和安葬服务。
殡仪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基础项目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非基础项目指在有效保障基础项目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群众需求提供的服务项目。
安葬服务分为生态安葬、墓穴安葬、格位安葬。其中,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为基础项目。
第五条 殡仪服务收费。
(一)遗体接运费
遗体接运费指遗体接运车从指定地点将遗体运至殡仪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基础运费指出车固定距离的往返运费,每公里加价指固定距离以外行驶里程加收的运费(不含路桥通行费),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核定。
(二)遗体存放费
遗体存放费指殡仪馆以低温冷藏方式存放遗体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具·日为计费单位核定,24小时为一日,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
(三)遗体告别费
遗体告别费指殡仪馆提供遗体吊唁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场为计费单位核定。
(四)遗体火化费
遗体火化费指使用火化机对遗体或遗骸、残肢进行焚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五)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费指殡仪馆提供骨灰暂存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核定,不足15天按半月计算。
第六条 安葬服务收费。
(一)生态安葬费
生态安葬费指在火葬区以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处置骨灰,在土葬改革区以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等方式处置遗体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盒(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二)墓位(格位)使用费
墓位使用费指墓穴租用、墓碑等建筑工料、安葬服务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座为计费单位核定;格位使用费指格位租用、建筑工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格为计费单位核定。
(三)维护管理费(含墓位、格位,下同)
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维护、清扫、修补、管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元/月为计费单位核定。
除上述收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监督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省民政厅负责牵头确定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及内涵,并监督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
市级(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各地(含各市,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殡仪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等经营行为的指导,按照“文明节俭”的原则组织开展丧葬用品集中采购,压缩采购环节,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中低价位丧葬用品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原则上不得向村民收取墓位使用费,如需收取维护管理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际成本明确收费标准,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相应指导。
其他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等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自行确定,并书面报告当地民政部门。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第九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地确定的减免项目,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减免费用等方式提供殡葬基础项目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所有居民。各市、县(市、区)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执行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因安葬成本过高确需收费的,可适当收取生态安葬费。
第四章 定价程序
第十条 各地制定殡葬服务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
殡葬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和承受能力,在基准收费标准以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地民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应参照上述原则。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应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殡葬服务基本情况。
(二)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
(三)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情况,对群众的影响分析。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收到民政部门送达的相关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开展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各地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试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还应公示丧葬用品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级、材质等信息,鼓励将丧葬用品的采购价与销售价同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主体为事业单位的,其提供的殡葬基础项目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准确记录核算各项服务成本和收入情况。
第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研究建立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运营情况抽查检查、年度报告等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全面使用民政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